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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市级区域性总部企业(内资总部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常发改〔2021〕196号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市级区域性总部企业(内资总部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根据《关于推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常服办〔2021〕1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常商发〔2020〕318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第二批市级内资总部企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标准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内资总部企业:

(一)申报企业在常州市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常州市统一核算的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现代服务业企业、现代农业企业上年度纳入常州市统一核算的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三)申报企业在常州市以外地区投资企业数(占股50%以上)不少于3个或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四)申报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满足申报标准(三)的基础上,还需要满足市外企业和分支机构销售收入占申报企业全部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0%;申报功能型总部企业不作此项要求。

(五)在信用常州平台存在严重失信情况的不得参评。

二、认定程序

内资总部企业的申报,按照报送材料、初审、复审、公示、认定、奖励的程序进行。

(一)报送材料。申报内资总部的企业,向所在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内容详见附件1)。

(二)初审。各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须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注册资本、2020年度纳入常州市统一核算的销售收入情况、2020年度在本市纳税情况、设立市外企业情况等进行核算,根据核算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供审核意见。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初审合格的,将企业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节点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初审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

(三)复审。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审,并提供审核意见。复审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酌情采取会审、专家评审、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公示。复审通过的企业名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统一发文公布,给予认定。

(五)奖励。经认定的内资总部企业,可享受《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常商发〔2020〕318号)的相关资金奖励和优惠扶持政策。

三、申报要求

(一)按属地原则申报。申报单位按材料清单(附件1)顺序要求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A4尺寸),封面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报送至各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

(二)申报完成时间。初审结束后,各辖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纸质版申报材料两份、电子版一份,于2021年8月20日前,正式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逾期不予受理。

(三)监督管理事项。申报企业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当年不予认定,且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内资总部企业认定。各辖市区初审部门要对申报企业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质量。市级内资总部企业申报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最终解释。

联系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潘立,联系电话:85681090。

 

附件(包含):1.申报常州市内资总部企业所需材料清单

2.常州市内资总部企业申报申请表

3.常州市内资总部企业申报补充资料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第二批市级区域性总部企业(内资总部企业)申报工作材料.doc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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